翻唱他人创作的歌曲,侵权吗?

  欧陆资讯     |      2024-02-17 14:13

原标题:翻唱他人创作的歌曲,侵权吗?

当今越来越多的网红歌手通过翻唱他人歌曲而一炮走红,正如曾经春节联欢晚会上,旭日阳刚翻唱汪峰作曲《春天里》,虽然他们因《春天里》一炮走红,但是最终却引发版权纠纷。歌曲的版权属于原作曲人,那么,作为普通群众翻唱他人创作的歌曲是否就侵权了?

日常生活中,翻唱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词,编曲等行为。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索赔巨额侵权费用。

很多歌手认为,只有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对其进行翻唱。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定许可或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授权下,歌手无需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以合法对其进行翻唱。

翻唱不侵权的相关领域范围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翻唱他人的歌曲如果只是个人学习,或者免费表演的,不收取公众费用的时候,是不侵犯著作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找不到原创作者的作品,是否可以随意翻唱?

除法定许可使用歌曲的领域外,如果找不到原创作者,翻唱者可以通过联系音著协进行授权后来使用也不会造成侵权。

原作者创作一首作曲凝结了他们的灵感与创意,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版权不随意侵犯。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若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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